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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wmxhr0219 -- 發(fā)布時間:2023-7-26 15:05:19 -- 入職當天離職, 辦完手續(xù)回家遇車禍死亡, 算工傷嗎? 2017年7月28日,王某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于7月31日到A公司工作。 7月31日,王某參加了崗前培訓,當天中午11時17分在食堂刷卡就餐,之后向A公司提交辭職申請,辭職理由是“不想做”。 A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辭職申請,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7月31日13時23分,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一輛重型自卸貨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在該起事故中不承擔責任。 12月5日,王某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8年2月4日,人社局認為王某同志的情況符合相關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xiàn)予以認定為工傷。之后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家屬勝訴。法院認為,雖然事發(fā)當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xù),但勞動者離職當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組成部分,之后其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視為下班。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予以工傷認定。 首先,員工從用工單位離職當日離開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其次,員工向用工單位申請辭職,并不當然發(fā)生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根據本案證據,王某向中物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并未說明要與悅企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故應當認定王某在離開中物公司之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 因此,事發(fā)當日王某離開用工單位中物公司回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下班,發(fā)生交通事故理應認定為下班途中。 佛山勞務派遣服務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