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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xhr0219 發(fā)表于:2023-2-2 14:56:51
黎三叔系宇宙能源公司員工,2017年1月15日23時25分,黎三叔駕駛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中,摔倒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7年1月22日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由于事故現(xiàn)場無目擊證人,無法查明事故原因。
公司依法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以及相關認定工傷的規(guī)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人社局在沒有證據(jù)情況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故不認定工傷錯誤
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不認定為工傷的,必須提供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證據(jù)。人社局亦沒有提供其它充分有效的證據(jù)來證實黎三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屬于勞動法的范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是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黎三叔是否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舉證責任在于依職權(quán)作出行政確認的人社局,該舉證責任不應由受傷害的勞動者承擔,在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黎三叔承擔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不能推定黎三叔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二審法院:人社局對黎三叔在該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無法確認的情形下,應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結(jié)合全案事實從有利于勞動者的這一角度進行推定。
高院裁定:人社局不足以證明黎三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不認定工傷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