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法律作用:證明擬招用員工已經與原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新的用人單位招用該員工已無法律障礙。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此可知,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離職證明的主要重要作用:
1、離職證明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
2、其次離職證明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3、勞動者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
4、離職證明還有一個附帶功能就是工作經驗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但新員工入職拿不出離職證明怎么辦?
雖然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但若該員工客觀上已經與上一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則錄用該員工已無法律障礙。
員工實在沒有離職證明,但是能夠提供其他資料,證明其已經與原單位勞動合同解除。
我們直接讓這名員工,給原單位領導打電話,讓員工詢問,咱們的勞動關系是不是解除了,我是不是提供了勞動證明了等等信息,并且錄音。
只要錄音里面有這些內容,這個錄音本身就可以作為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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