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意外傷害險”,是不是就意味著可以不用繳“工傷保險”了?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2期上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都必須參加工傷險,
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
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
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