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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過勞死”被認定為工傷,應當包括以下條件:其一,員工屬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發疾病而非受到外力傷害;其二,員工發病的病因、病情、病癥在所不論,但最終發生了死亡的后果;其三、員工發病的時間、場所應當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
也就是說,員工“過勞死”的病因也許是多種多樣的,但是猝死應當發生在員工在崗工作期間,否則即使員工死亡后果與其工作壓力等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該員工屬于在崗工作期間猝死,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