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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甚艱難 五旬女職工的工傷認定之路

     
  52歲女工下班途中橫遭車禍,社保部門以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認定工傷。為追討說法,她的家人歷時五年,四上法庭“民告官”。近日,社保部門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

  申請工傷被拒

  1958年出生的王玉鳳,原是新區的被征地農民。雖然她于2010年按政策規定辦理了農保轉城保(即轉為城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障),但要等到年滿55周歲才能拿到退休金。2011年3月,她應聘到某食品公司上班。6月20日下午4時許,因家里來了外地親戚,王玉鳳向單位請假提前回去,當她騎電動自行車快到住所附近時,顧不得下車便由南向北橫過馬路,一輛由西向東的轎車將她連人帶車撞飛。

  王玉鳳被送往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時已昏迷不醒,經醫院診斷為重癥顱腦外傷。2011年6月30日,鎮江市公安局新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車輛駕駛員注意觀察交通狀況不夠,王玉鳳駕駛電動自行車橫過馬路未下車推行,均屬于引發事故的原因。結論為事故車輛方和王玉鳳具有同等責任。

  突如其來的橫禍,讓本不寬裕的王玉鳳一家陷入了困境。征地后,王玉鳳的丈夫陳衛東一直沒有找到工作,她的收入是家里的主要經濟來源。小女兒陳蕾蕾正讀大二,仍需要供養。雖然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了12萬元,但事故車輛方的賠償一時難以到位,加之自身還要承擔一半損失,醫療費缺口很大。于是,陳衛東找到食品公司求助,公司領導擺擺手說:單位與她沒簽過勞動合同,概不負責。無奈,陳衛東于2011年9月13日,代妻子向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社保部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

  社保部門經審查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了《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終止決定書載明:經審查,王玉鳳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食品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根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決定終止工傷認定。

  告官接連敗訴

  從發生事故到9月26日,已花掉費用近20萬元,除了先行賠付的交強險,其余都是向親友借的。9月27日起,陳衛東將植物人狀態的王玉鳳轉入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每天產生的費用讓他不能承受之重。

  2011年12月29日,從來沒有進過法院大門的陳衛東,以妻子王玉鳳的名義向潤州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要求撤銷社保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重新認定王玉鳳為工傷。

  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王玉鳳發生交通事故時系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人員,其因征地也已轉為非農業人口。原告稱王玉鳳的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周歲于法無據。其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社保部門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認定王玉鳳與食品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其申請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受理條件,并無不當。

  2012年2月17日,法院作出維持《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的一審行政判決。

  陳衛東作為王玉鳳的法定代理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5月17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行政判決。

  終局裁決反轉

  接到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后,陳衛東極度絕望。2012年8月23日,江蘇大學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王玉鳳因車禍致彌漫性腦腫脹等損傷呈植物狀態,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級傷殘。2013年11月22日,王玉鳳醫治無效在醫院去世。至此,她先后在兩家醫院共住院740多天,僅醫療費就達45萬多元。陳衛東和女兒陳蓓蓓、陳蕾蕾以自己為訴訟主體,繼續申請再審。

  2015年3月15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將案件發回重審。

  潤州區法院再審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按勞務關系處理”,該條款僅適用于一般情況,即大多數已達到退休年齡并領取退休金或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對于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未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發生的用工關系,仍應為勞動關系。

  根據我國有關女職工退休年齡的相關規定,女年滿50周歲作為其符合法定退休年齡的條件之一。但在實踐中,確有部分人員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受到必須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限制,因此,將是否年滿50周歲作為確定女職工有無達到退休年齡的唯一標準,顯然與客觀存在的事實相悖,也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本案中,王玉鳳既未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必須具備的退休年齡,也未實際領取過養老保險金或退休金,更從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故王玉鳳與第三人之間的用工關系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原審被告社保部門以王玉鳳發生交通事故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認定王玉鳳與原審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并據此作出《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2015年9月14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并對王玉鳳遭受交通事故是否構成工傷重新作出認定。

  社保部門及第三人食品公司均不服再審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5年12月28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的再審終審判決。近日,社保部門根據終審判決重新作出了工傷認定,認定王玉鳳為工傷。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6-10-18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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