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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職工生育津貼將作調整,不再發放到社保卡

  近日,珠海市人社局印發《關于調整珠海市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珠人社﹝2017﹞50號),從3月1日起,珠海市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生育津貼不再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到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障(市民)卡上,而是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的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點此查看駿伯生育保險代理內容。

  為什么要做調整?

  珠海于2013年9月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通知》(珠府【2013】100號),生育津貼的發放方式為參保職工分娩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后,由醫院上傳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按規定將生育津貼撥付到參保職工的社會保障(市民)卡對應的金融賬戶上。同時,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支付參保職工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其相應數額的假期工資。生育津貼標準低于參保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差額支付給參保職工。

  這種支付可以有效保障參保職工在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工資,但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因生育津貼支付到參保職工后,用人單位應停發職工產假及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工資,在處理職工“五險一金”的申報方面操作難度大;二是生育津貼與產假前工資補差操作復雜,用人單位經辦成本高,很多用人單位出現職工享受“雙重”生育津貼問題,一方面沒有達到均衡用人單位生育費用負擔的目標,另一方面不同用人單位執行標準不統一,帶來職工享受待遇不公平問題。

  2014年11月《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出臺后,生育津貼的發放方式明確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因此結合廣東省規定、其他地市經驗以及珠海市實際情況,將生育津貼發放方式做此調整。

  生育津貼發放方式如何調整?

  調整后,職工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珠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月將生育津貼撥付至用人單位的賬號,支付的賬戶一般為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賬號。因賬號原因導致支付失敗的,用人單位可登陸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服務平臺或到社保經辦機構前臺進行修改。

  社保經辦機構撥付的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差額支付給職工。

  調整后對用人單位有何影響?

  此次生育津貼發放方式的調整,不涉及參保職工生育津貼待遇標準的調整,只是操作方式的改變,將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撥付方式由“個人”調整為“用人單位”。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用人單位在職工產假和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須繼續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生育津貼,珠海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按照規定將生育津貼撥付給用人單位。

  調整后對參保職工有何影響?

  對于參保職工來說,生育津貼不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撥付到個人的社會保障(市民)卡金融賬戶上,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將生育津貼足額支付給職工,職工可以采取直接到企業所轄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窗口、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45等方式進行投訴或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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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17-03-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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