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自2016年9月起在甲公司上班,具體從事生豬屠宰工作,工作時間為晚上十時過至次日早上。甲公司為職工提供集體宿舍,宿舍距離工作場所約500米遠。
2018年3月5日,張某晚飯后在集體宿舍睡覺,至晚上上班前,起床后穿好工作服準備去上班,在宿舍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2019年1月17日,張某向市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請求確認上述傷害屬工傷范疇。市人社局受理申請后經調查核實,作出〔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上述受傷為工傷。張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
張某在甲公司集體宿舍休息后,準備前往工作場所過程中,在宿舍上廁所時摔傷,該傷害不屬于在工作時間或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或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所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規定以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市人社局作出的〔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對張某主張撤銷市人社局〔2019〕11-029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市人社局作出的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張某認為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認定工傷,適用該條文應當強調所受事故傷害與工作的關聯性,即屬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預備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不能擴張理解成工作前為解決自身生理需要而進行的所有相關活動,故張某在宿舍內如廁受傷,不屬于該條適用情形。
綜上,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0)川01行終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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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3-27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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