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在某房產中介公司任職,其配偶于某新房售樓部工作(非房產中介公司合作方)。
房產中介公司表示,小張配偶的工作與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該情形屬于公司管理規范中規定的“利益關系禁止的情形”。為防止不正當利益輸送,多次與小張進行溝通,要求他自行整改,整改方式不做要求。
小張表示,自己不可能離婚,且配偶從事房地產行業十幾年,即使換工作也還是在同一個行業。
后房產中介公司以小張違反公司管理規范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小張不服,提起訴訟。
法官通過仔細查閱資料、審查相關證據發現,小張于2016年入職房產中介公司,而該公司為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所適用的管理規范于2021年5月起施行,在此之前并未禁止員工配偶在非合作方從事經紀業務,故該管理規范的施行必然會影響包括小張在內的員工的切身利益,但房產中介公司制定、施行該管理規范并未通過民主協商程序依法制定。
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該管理規范的內容,屬于利益關系禁止情形的需進行整改,雖對整改方式不做要求,但整改結果要求為無利益關系禁止情形。
即使按照該管理規范的規定,小張屬于“配偶/直系親屬利益關系禁止情形”,為避免利益輸送的風險,房產中介公司應當積極采取更合理的方式避免風險。但房產中介公司既沒有主動調整他的工作區域(即小張任職回避與其配偶在工作領域接觸),也沒有為其提供其他合適的崗位,僅要求小張自行整改。
在此種情形下,其他整改方式可能影響小張的婚姻家庭生活或者其配偶的就業選擇權,不具有合理性且超越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的范疇。
房產中介公司行使用工管理權不合理,侵害小張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故房產中介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法院依法判決房產中介公司向小張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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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4-09 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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