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從一個具體案例探討一下勞動者退休時間的法律界定。
1、案件還原
李某某(化名),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于2013年11月21日入職沃爾瑪公司,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1年9月14日,沃爾瑪向李某某郵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信》,內容載明:
“根據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規定,您將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滿50周歲。經公司研究決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將于2021年10月20日終止。請您于2021年10月20日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公司同步取消李某某2021年10月21日后的排班,并于10月20日安排其當天13:00-21:45工作。李某某完成工作后,發現考勤系統權限已被關閉,最終工資結算至10月20日,社保繳納至10月底。
2021年10月21日,李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賠償金51,248元。仲裁委裁決支持賠償金46,505.76元。公司不服,先后訴至一審、二審法院。
2、法院裁決過程:達到退休年齡要按生日次日算
一審判決:生日當日未滿50周歲,終止行為違法
法院查明李某某出生時間為1971年10月21日19時,依據《民法典》第1259條對“屆滿”的解釋,認定其于2021年10月21日24時(即22日零時)方年滿50周歲。
公司于10月20日終止合同,屬于在勞動者未達退休年齡時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4條,構成違法終止,需支付賠償金46,505.76元。
二審判決:年齡屆滿以“完整生日日”為基準
二審法院從法律解釋、合同履行、程序正義三個維度作出認定:
(1)法律解釋的精確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以上規定,李某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應認定李某某生日的第二天年滿50周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即李某某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勞動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合同履行的完整性
公司單方取消10月21日排班、關閉考勤權限等行為,實質剝奪李某某最后一日勞動權利,構成“提前解約”。
公司未為李某某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該日的工資,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終止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3)程序正當性缺失
公司未就退休手續辦理、工作交接等事宜與勞動者充分溝通。
終止通知中“10月20日終止”的表述存在重大歧義,侵害勞動者期限利益。
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2)遼02民終7804號(當事人系化名)
本案中公司因對退休時間的法律界定存在誤解,導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最終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結果不僅對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也損害了公司的聲譽和員工關系。
公司在處理員工退休問題時,應注意程序的正當性,可圍繞下面三點來開展工作:
1、完善退休管理流程
建立生日屆滿前30日預警機制
制定退休當月考勤、薪酬發放細則
2、規范終止通知表述
采用“勞動合同至XX年XX月XX日24時終止”的明確表述
附條件條款:“如對退休年齡有異議,需于3日內提交書面異議”
3、履行充分告知義務
通過面談、書面確認等方式溝通退休安排
保留協商過程記錄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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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5-05-20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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