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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被車撞了,能否認定工傷?

  盧某系某電子公司員工,根據該電子公司規定,上下班時間為8時至12時和14時至18時。2023年8月23日17時53分,盧某下班打卡后離開單位,結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盧某不幸死亡。經交通事故認定,盧某不負主要責任。為此,盧某親屬向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但是公司認為,盧某當天是私自早退,不屬于正常上下班,不能算作是工傷。

  經查,盧某自2023年2月入職起至事故發生當天的打卡記錄均顯示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電子公司并未以此考勤對盧某作出相應管理措施。

  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盧某死亡為因工死亡。電子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兩審法院均維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

  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對事故的發生不承擔主要責任,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某電子公司雖然規定盧某的下班時間為18:00,但從2023年2月至事故發生當天長達半年的打卡記錄顯示,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公司從未表示異議。事發當天盧某已于17時53分進行了下班打卡,該時間既未超出盧某常規的下班時間范圍,也未能否定盧某以下班為目的離開公司的事實。另外,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及地點均屬于盧某從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時間及路線范圍。因此,盧某死亡屬于因工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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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5-05-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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